租賃現有廠房安裝生產設備,未進行生產調試,是否屬于未批先建?
租賃現有廠房、自行安裝生產設備,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前期投入。在目前投資和需求均放緩的大背景下,不失為一個開創新企業的好辦法。
不過,這種情形下企業常常會產生這樣的想法:「安裝設備也沒有破土動工,應該不是建設行為吧?只要在生產調試之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就可以了吧?」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生態環境部的規范性文件是怎么說的。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指出:“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span>
從文義和邏輯上推斷,租賃廠房相當于企業通過租賃廠房越過了「建設項目永久性工程破土開槽施工」的階段,直接到了安裝生產設備的階段,因此,可以認定租賃現有廠房、并開始安裝設備的行為屬于「未批先建」。
我們再來看看生態環境執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這個問題。
《南京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也有類似的規定:改建擴建項目或者租賃廠房(場地)項目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批先建處于設備安裝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情節輕微,可以不予罰款處罰。
我們再來看一個具體案例是怎么處理和認定的。
調查結果顯示:該建設項目屬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2018年10月開始建設。由于企業對該建設項目未立項,依據購貨方提供的二手設備采購合同核算投資額,共投資60萬元。2019年5月,原肇州縣環保局發現違法行為。
由于該企業利用原租用廠房安裝設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政府關于重塑營商新環境的意見》(黑發〔2019〕4號)第十三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肇州生態環境局集體審議,認為該企業在2019年5月僅是在安裝設備,無生產行為,且未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違法行為輕微,應執行1%的處罰,行政處罰6000元。因此,督查整改組認為,舉報情況不屬實。肇州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件的處罰均依法、依規、依程序、依標準辦理。
可見,生態環境執法實踐中也普遍將租賃現有廠房、并開始安裝設備的行為認定為「未批先建」。
目前經濟發展放緩的大背景下,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人應該得到各方面的支持,不過,在創業創新的同時也要知法守法,這樣令自己的創業之路少些坎坷、多添好運,這是一件令國家、創業者、社會三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