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同志問,上面不讓罰那么重怎么辦?
怎樣處理好支持發展建設和環境執法的關系呢?
正在建設的高速公路項目,因為剛剛開工才5天,就被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發現了其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這個時候,高速公路建設單位的實際投資額才100萬,而該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發改委核準的總投資額是10億。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的要求,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1% - 5%的罰款。
那么,生態環境局對此未批先建的行為進行處罰時,總投資額到底是按照實際已投資的100萬的 1% - 5%進行處罰,還是按照發改委核準的10億的 1% - 5%來處罰呢?
答案是:按照發改委核準的10億的 1% - 5%來進行處罰。
因為,2018年8月30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發改委共同印發了《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就生態環境執法中作為處罰基準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認定問題,作出了統一的答復。
《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對于正在建設過程中的建設項目,不能根據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投資額認定該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對于已經全部建成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指導意見》中規定,項目單位能夠證明項目實際投資額與審批、核準文件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的,可以根據該建設項目實際全部投資額認定總投資額。
那么,為什么不能按照實際投資額來進行處罰呢?
老《環境影響評價法》在實施過程中,許多地方反映,其31條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僅僅為 5萬 - 20萬,違法成本太低,造成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所以違法行為也比較普遍。
因此,2016年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時候,針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明確規定可以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 1% - 5%的罰款,大大的提高了違法成本,增強了法律的震懾力。
如果按照實際發生的投資額,來認定該建設項目的總投資額,像剛才舉例子的正在建設的高速公路項目,因為剛剛開工5天,實際投資額才100萬,按照100萬的1% - 5%來計算,處罰金額為 1萬 - 5萬,起不到震懾的作用,仍舊會有不少“先上車后補票”,甚至是“不被抓到沒票絕不補票”的行為。
而實行環評制度,歸根到底是為了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是決定建設項目是否可以開工建設的重要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環評這個活動應當是存在于在建設項目建設之前的行為,通過在建設項目還沒有建設之前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根據科學的分析、預測和評估方法來推算出是否可以建設該項目的結論,并且提出預防或者減輕該建設項目投產之后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所以,不能讓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要讓建設單位重視了解并積極實施環評制度。
但是,也有不少同志問,如果這個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是咱轄區內的重點建設項目,上面不讓罰那么重怎么辦?
或者說,怎樣處理好支持發展建設和環境執法的關系呢?
實際上,《環境影響評價法》授權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來自由裁量。
同時,可以用好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確定的“首違不罰”,保證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所謂“首違不罰”,即按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要求:
一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二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是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的,也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對于前文舉的正在建設的高速公路項目的例子,完全可以按照新《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適用條件,念及該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是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責令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處罰。
轉自:環評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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